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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调岗千里外,工程师“被离职”!法院:公司违法,赔钱!

时间:2025-08-11 16:09:00 点击数:0

家在博白的黄相(化名)有点烦——他在家门口的公司工作几年后,公司却将他安排到一千公里外的集团子公司工作。黄相拒绝调岗后,公司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黄相将公司诉至法院,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他的主张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拒绝调岗,工程师被解约

黄相于2019年7月与广西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9年7月2日起至2022年7月1日止。黄相的工作岗位为土建工程师,合同第二条约定的工作地点为位于博白县龙潭镇的玉林市龙潭产业园区。此后,黄相一直在科技公司所在地的龙潭产业园区工作。2021年9月1日,科技公司任命黄相为工程主管,主要职责为督促、协助落实工程项目开展。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于2022年7月2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从2022年7月2日起至2025年7月1日止,但科技公司未将续签的合同文本交给黄相。该续签合同中约定:黄相的工作地点为公司所属集团所辖项目范围内,公司有权根据集团管理规程及工作需要,调整黄相的工作地点及岗位

2022年8月,科技公司以黄相“严重失职、无故不服从上级的合理工作安排及指示”为由,对其作出降职降薪处罚。同年9月16日,科技公司作出《调岗通知书》,将黄相调往位于湖北省十堰市的集团下属子公司任职工程师,并要求黄相于同月19日前到十堰市的项目报到。

黄相不同意工作地点的变更,认为科技公司所称调岗原因并未涉及合同约定的内容,遂提出申诉。之后,黄相继续在原工作地打卡上班至2022年9月30日。

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关于解除黄相劳动合同的通知》,以黄相“未到新项目报到,也未办理原岗位交接手续,连续旷工两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自当日起解除与黄相的劳动合同

此后,黄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仲裁委员会于2023年11月27日作出仲裁裁决书,驳回黄相的仲裁请求。

黄相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

违法解约,用人单位被判赔

博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黄相是否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科技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工作地点的变更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便利性将产生很大影响,如上班路途时间导致休息时间增减、上班交通成本的增减等,此种便利性的影响必将对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产生影响。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用人单位虽有权变更工作地点,但应受双方劳动目的的约束。

黄相决定在科技公司位于博白县龙潭镇的工作地点入职工作,肯定考虑其生活及家庭因素在内。科技公司没有与黄相就工作地点变更进行协商,即依照其与黄相签订的劳动合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进行远距离调整工作岗位,没有进行过必要的调岗解释及解决黄相履行劳动合同的困难,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证明,黄相拒绝到该地点工作,力争在原工作地点上班,所以科技公司对黄相的调岗不合理。双方当事人对变更工作地点存在争议,黄相虽未到调岗地点报到上班,但科技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证明其仍在原岗位工作至2022年9月30日。科技公司在未与黄相协商解决调岗问题的情况下,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黄相的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黄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黄相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9389.62元,在科技公司工作3年2个月,因此科技公司应支付黄相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9389.62元×3.5个月×2倍)。

博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科技公司支付黄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

驳回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科技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科技公司称,公司对黄相的调岗决定,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公司相关制度作出的调岗行为,不存在违法的情形。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集团相关管理规程及工作需要,调整黄相的工作地点及岗位。公司基于合同约定和相关工作制度对黄相进行调岗,黄相不应当根据个人喜好而对抗公司的正当经营行为和人力资源管理行为。黄相拒绝入职新岗位,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解除与黄相的劳动关系合法且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我当初选择入职科技公司,就是考虑到公司地址在自己家乡,在家门口就业,可以照顾家人,且降低生活成本。如果到新岗位入职,我面临着与家人长期分居两地,需要考虑住房等现实问题。”黄相称,公司变更他的工作地点,并没有征求他的意见,却以他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单方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

玉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科技公司在未与黄相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将黄相的工作地点单方调整至湖北省十堰市。该工作地点与原工作地点间路途遥远,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在此情况下,科技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提供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可以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亦未能举证证明该调整具有正当性,不能证明该远距离调动是必须的调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科技公司将黄相的工作地点单方调整至湖北省十堰市,不具有合理性。

在黄相拒绝调动,并坚持到原工作地点打卡上班的情况下,科技公司以黄相不去新工作地点报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科技公司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给黄相。一审法院根据黄相前12个月平均工资及工作年限,认定科技公司应向黄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5万余元正确,玉林市中院予以确认。

不久前,玉林市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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